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至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利息为2962.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4月25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员工借款,原告出借现金2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2020年5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康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被告康龙公司出具《收据》(凭证号NO.9068693):“兹收到袁*交来借款22000元(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5%计算)”,该收据加盖“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底部的“收款人”处“傅雪皎”手写签名。同日,原告袁*分别从其农行、建行、招行账户向傅雪皎账号为6224××××1132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元、7000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收据》、农行业务凭证、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招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袁*借给被告康龙公司22000元,康龙公司应当偿还。关于借款利息:《收据》约定“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5%计算”,袁*的诉讼请求为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始于2019年8月20日。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袁*的诉讼请求、对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对袁*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支持的内容为:以2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以2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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