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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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楠芷企业管理中心诉称,2021年8月5日,原告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处背书受让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464100530320200820704601358,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20日。被告一系该票据的收票人,后该票据背书给被告二、被告三、原告,原告系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现该票据已经到期,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故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票据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869,132.63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暂计836.51元(计算方式:以869,132.63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28日为9天;逾期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涉及到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三人属于上述关联企业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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