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87年,2019年1月更名为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社以来,原告以出版宏观经济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图书为其出版特色,每年出版一系列阐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预测和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重点图书。多次被新闻出版署评为良好出版社,荣获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全国先进科普工作集体称号。原告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计价(2019年版)》(ISBN:9787518210060、字数501千字、定价67元)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打盗维权。2020年8月,原告在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主办网站(www.tmall.com)发现被告龙*公然销售侵害原告《建设工程计价(2019年版)》著作权的书籍。经原告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停止复制和发行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书籍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3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15.5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费15.5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复制、发行侵犯原告涉案图书著作权的盗版图书的行为。根据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图书系在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主办的网站上销售,现无证据证明包括复制、发行行为在内的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本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区域。被告龙*的住所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和岭农场美还队,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澄迈县辖区内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因本案系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该院处理。

综上,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本案依法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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