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延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偿还延寿农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1763.2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杨**承担偿还债务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郑**、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郑**在延寿农商行借款80000元,月利率9.6‰,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郑**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郑**、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

延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按照延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0日,郑**、杨**与延寿农商行签订了《农户互保借款合同》,郑**借款80000元,杨**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月利率9.6‰。郑**、杨**在《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中进行签名及捺印。2016年10月10日,延寿农商行向郑**发放借款80000元,截止2021年4月20日,郑**欠延寿农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1763.20元。

本院认为:郑**、杨**与延寿农商行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延寿农商行向郑**发放借款后,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杨**自愿与郑**组成互保小组,杨**应对郑**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延寿农商行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1763.2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杨**对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元,公告费560元,由郑**、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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