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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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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