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龙潭区王府庄园福兴盛庄园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