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1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