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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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吉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 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吉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吉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