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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