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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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