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印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鸿坦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润(辽宁)能源有限公司 淄博琴韵经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政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永政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鸿坦新能源有限公司、淄博琴韵经贸有限公司、辽宁金印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润(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刘**的银行存款13932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217元,由申请人内蒙古永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