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回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5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