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神木市成元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1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在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其有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神木市成元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心田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神木市成元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