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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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驱能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实现债权金额0元,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北川消防大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驱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驱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川消防大队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