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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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40元、垃圾处理费36元,共计57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