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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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9417.33元、利息6349.33元、罚息(含复利)12602.32元(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79417.33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杜**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杜**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0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30个月。合同对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均做了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若所请。 被告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日,邮储银行东营分行(贷款人)与被告杜**(借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37006853217116342619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0万元。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6%执行,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传递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应按合同封面所列的通讯地址或号码进行。借款人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2017年11月1日,杜**向邮储银行东营分行申请开办“网贷通”功能,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号6217××××9117(同时为还款账户)。 2017年11月1日,邮储银行东营分行向杜**发放借款10万元,借据记载,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年利率6.46%,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罚息利率9.69%,借款用途其他,放款账号6217××××9117。借款发放后,杜**按约定偿还2018年6月30日前的借款本息,2018年8月1日偿还利息0.12元、2018年9月21日偿还本金0.01元,之后再无还款,杜**已偿还本金20582.67元、利息3922.1元、罚息6.88元、复利0.53元。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杜**拖欠借款本金79417.33元、利息6349.33元、罚息(含复利)12602.32元。 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东营分行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单》《欠款截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东营分行与被告杜**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邮储银行东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额度范围内,杜**在支用期限内支用借款10万元,邮储银行东营分行依约向杜**发放贷款10万元,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杜**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贷款已到期,邮储银行东营分行要求杜**偿还借款本金79417.33元、利息6349.33元、罚息(含复利)12602.32元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支出,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贷款本金借款本金79417.33元、利息6349.33元、罚息(含复利)12602.32元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罚息以借款本金79417.3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349.3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69%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计2709元,由被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