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新联泰内衣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红柚内衣辅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与分析评述

被告红柚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红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9月28日,被告红柚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8947.95元,被告红柚公司计划从2018年9月开始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红柚公司的还款计划。根据原告提交的《往来明细》,原告确认被告红柚公司在出具《还款计划书》以后,从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1月29日共向原告还款25000元,扣减税点1500元,被告红柚公司尚拖欠的货款未82447.9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红柚公司拖欠货款82447.95元,已提供《还款计划书》和《送货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现被告红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尚欠的货款,原告诉请被告红柚公司支付货款82447.9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被告红柚公司应从2018年9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还清拖欠的货款,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红柚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本院认定被告红柚公司于2019年8月1日违约。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被告红柚公司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违约发生时(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现在原告主张以拖欠的货款82447.9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37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红柚公司为被告王***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王***不能证明被告红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王***应对被告红柚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东莞市红柚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新联泰内衣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44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44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37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红柚内衣辅料有限公司、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