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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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心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给原告拖延的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639.9元、电梯费315元、二次加压电费52.8元、水费319.8元、公摊电费193.7元、公摊水费3.6元、违约金92.4元,共合计:161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30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一品天下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平果县一品天下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经原告合理催收被告已交纳了部分,但至今尚欠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639.9元、电梯费315元、二次加压电费52.8元、水费319.8元、公摊电费193.7元、公摊水费3.6元、违约金92.4元,共合计:1617.2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一品天下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4.商品房买卖合同;5.住宅档案登记表;6.催收费用的通知;7.欠费明细表;8.水电公摊明细表。

被告黄*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10年7月30日原告与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品天下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平果县中恒·一品天下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购买的一品天下小区15幢B单元1605号房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为:住宅部分:多层按0.46元/㎡.月收取;高层及小高层按0.60元/㎡.月收取;住宅电梯使用费:一至三层(含三层)80㎡下20元/月/户,80㎡以上25元/月/户;四层至十二层(含十二层),80㎡下25元/月/户,80㎡以上30元/月/户;十三层(含十三层),80㎡下30元/月/户,80㎡以上35元/月/户;公摊水电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据实分摊,垃圾处理费7元/月/户,共同维修基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元筹集;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费用;业主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被告经原告催收缴纳了部分管理费用,尚欠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639.9元、电梯费315元、二次加压电费52.8元、水费319.8元、公摊电费193.7元、公摊水费3.6元、违约金92.4元,共合计:1617.2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依据协议,在物业管理方面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业主作为被服务对象,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拖欠物业管理费应按约承担相应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支付尚欠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公司的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费639.9元、电梯费315元、二次加压电费52.8元、水费319.8元、公摊电费193.7元、公摊水费3.6元、违约金92.4元,共合计:1617.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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