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诉请:1.判令黄**、黄**归还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借款本金57188.72元及利息1781.11元、违约金146.61元(截止至2021年2月21日),合计59116.44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黄**、黄**承担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

案件事实

黄**、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合同名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及附件《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

二、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6月23日。

三、贷款人:黄**。

四、共同贷款人:黄**,系贷款人配偶,双方于1999年4月3日登记结婚。

五、授信额度:60000元。

六、贷款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满后续卡至2021年6月。

七、还款方式:随借随还,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

八、贷款利率:专项卡年利率13.5%。

九、违约金约定: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违约金)。

十、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借款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

十一、债权实现费用负担:贷款人因向借款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开户日期:2015年6月26日。

十三、逾期还款日期:2020年10月19日。

十四、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21年2月21日。

十五、最新欠款本金:57188.72元。

十六、最新欠款利息:1781.11元。

十七、最新欠款违约金:146.61元。

十八、律师费:15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借款本金57188.72元及利息1781.11元、违约金146.61元(截止至2021年2月21日),合计59116.44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二、黄**、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9元,减半收取计638.95元,由黄**、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录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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