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牧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牧木公司以持有该公司70%股权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漆*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12月9日、12月24日从牧木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52万元、转款100万元,转款摘要均显示为借款;漆*为此曾告知牧木公司其他股东相关款项系用于其与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支,故前述借款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牧木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漆*、高**共同归还牧木公司借款252万元。

原审中,漆*表示认可牧木公司的诉请及所持理由。高**则辩称:其与漆*自2018年11月起进入离婚诉讼阶段,涉案三笔款项中两笔发生在此期间;高**对漆*的专款行为不知情,漆*也从未提及从牧木公司处借款的事宜;漆*系牧木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两人夫妻关系恶化后,漆*从牧木公司处大量借款并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投资,明显损害了高**的利益,本案应系漆*与牧木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漆*系多家企业的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有丰厚的收入来源,无需通过借款满足婚后生活所需;据此,请求驳回牧木公司对高**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2018年8月22日的借款10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高**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余152万元借款由漆*承担还款义务。判决后,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牧木公司以公司股东会目前已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惠芹的股东会决议为由,在向二审出具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将张惠芹列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经查,牧木公司现于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漆*,职务为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基于漆*为牧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为持有该公司70%股权的控股股东,同时结合高**的抗辩意见,就案涉252万元款项是否系漆*实施的借款行为及构成其与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再进一步查明牧木公司的款项来源,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对本案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如有必要可以对牧木公司进行司法财务审计,并据此确定相关当事方的诉讼义务及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1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牧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人漆*、上诉人高**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80元、人民币13,160元、人民币13,800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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