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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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元,由上诉人广东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承担1926.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100元;上诉人广东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其多预交的2126.5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张**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其多预交的3953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