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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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令退赔 |
法院 | 布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执行陈斌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凉山州商业银行信贷中心,凉山州商业银行信贷中心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刑终1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责令陈斌退赔凉山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违法所得1596641.8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