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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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绵阳井之泉建材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造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井之泉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