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好河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大好河山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四川天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程**调资行为并无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中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中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河北天兆公司的章程第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职权中第(7)项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河北天兆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九)项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程**无论是作为董事还是总经理,其薪酬的决定权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一审法院以河北天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职责没有规定经理工资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河北天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职责无相应规定,也应以《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判决。故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为非洲猪瘟会议费是河北天兆公司正常经营费用应予报销,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以公证方式固定的大好河山猪业的新闻宣传证据,证实了非洲猪瘟会议系由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承办;闫学军为大好河山猪业的总裁、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河北天兆公司留存的报销凭证均需闫学军签批;第三人报销费用所附文件为大好河山猪业集团会议通知。非洲猪瘟会议的承办方不是河北天兆公司,报销费用的审批人员存在河北天兆公司之外的员工。一审法院未查明审批人身份和费用发生的主体,直接认定会议费用是河北天兆公司单位员工正常的费用,应予报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程**不存在损害河北天兆公司利益基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程**是否具有“刻意隐瞒”行为,作为审查程**是否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混淆概念的行为,上诉人不负有证明程**没有刻意隐瞒行为的举证义务。程**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股权结构来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从任职情况来看,程**于2014年9月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股东,2016年4月后不再担任该公司股东,但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到2020年11月才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还担任大好河山猪业的副总裁;从主营业务来看,程**任职的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与河北天兆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上述事实表明各方具备关联关系特征。程**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河北天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关于“不得为他人经营”的规定,故一审判决错误。

四、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天兆公司销售的猪只价格不存在明显过低、系正常经营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进行关联交易,且未提交关联交易合法化的证据,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判决未充分披露上诉人质证意见。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程**在一审中提交的涉种猪销售、价格情况的证据,拟证明四川天兆公司对河北天兆公司案涉种猪销售及价格情况是明知、且从未提出异议。上诉人认为,销售数据是程**在销售后填入系统的,知晓销售猪只并不等于同意,按被上诉人陈述的猪只存在压栏、有病等客观情况需及时处理,其应该按照合法关联交易标准,不仅对基本交易信息进行事后填写,还应对低价处理的原因等交易信息进行详细充分披露,同时应按照河北天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约定征求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程**提交的检测报告、销售清单,上诉人从“是否真实反映猪只销售时的生长状况”、“病毒对猪只价格是否产生影响”等角度,认为送检的猪只不能代表该批次种猪的真实情况,程**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价格公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猪只病毒、销售等证据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在认定“是否低价销售”时,忽视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和中国畜牧协会作出的证明猪只市场价格的证据,未详细披露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一审判决主要以程**提交的证据为基础进行裁判,对关联交易合法性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程**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存在低价卖猪的事实:从销售价格来看,上诉人举证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全国各地天兆系种猪场同时期、同种类种猪销售价格,中国畜牧协会《关于2019年1月-2020年4月原种后备和祖代后备母猪销售价格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种猪价格开始持续上涨的客观情况和全国种猪市场的总体行情;河北天兆公司销售的纯种母猪、公猪价格远低于中国畜牧协会和天兆系内其他公司销售价格。从河北天兆公司自身销售数据来看,2019年1月-2019年12月,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交易的纯种大白母猪头均单价均为2,000元,纯种大白、长白公猪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为3,200元。结合2019年全年的猪肉市场价格变化行情,河北天兆公司的全年销售价格丝毫未变,不符合正常商业经营行为。

猪只销售价格虽受经营区域、猪只个体情况等因素影响,但是也有其基本价格底线,猪只销售价格无论纵向还是横向比较,都严重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应认定为低价销售。一审法院不能以“河北天兆公司向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均低的事实”而改变“河北天兆公司销售价格均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事实”;一审法院的说理属于偷换概念,具有逻辑上的论证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猪只需及时处理的事实理由错误,无法构成低价销售的免责事由。一审法院认定的猪只压栏和存栏猪只死亡率大增属认定事实错误。程**提交的“有关压栏严重的客观情况说明”,系其单方提供,上诉人并未对压栏进行确认。一审法院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违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及时处理,属于正常经营。但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因压栏等特殊情况需及时处理猪只,作为董事长的程**负有在紧急情况下行使处置权的程序性义务,应在猪只需要及时处理前或处理后及时汇报公司董事会,行使处置权后应及时完善报批程序。从河北天兆公司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销售数据来看,低价销售是长期持续的行为。既然是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认定具有及时性,存在矛盾。故一审法院认定猪只需及时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程**自2013年开始从事生猪养殖行业,是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股东,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裁;2016年成为河北天兆公司股东、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有能力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正因如此,上诉人才将河北天兆公司交由其经营管理,将其聘为大好河山猪业副总裁,且在公开会议中分享非洲猪瘟防控方面的经验。程**担任河北天兆公司总经理,应主动解除其在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任职,将其主要精力投入在经营河北天兆公司的业务上;在生猪养殖上,应合理规划存栏量,把握生产进度,避免存在常年压栏的情况;在猪只销售时,应收集市场行情,保障销售价格公允。但是,按照程**的陈述,其经营管理的河北天兆公司存在猪只压栏和存栏猪只死亡率大增等生产情况,在全国种猪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市场行情下,长期低价销售猪只。在出现经营错误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即使河北天兆公司2019年整年持续存在所谓的“压栏严重,需及时处理猪只”的客观情况,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程**,未以专项汇报的方式积极与上诉人沟通、共同商讨处置方案,也未积极寻找其他市场渠道,而是大量向其任职的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控制的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进行销售。程**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错误,违背忠实勤勉义务。

五、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应该由河北天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程**主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1.上诉人关于程**的公司薪酬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程**虽然是公司董事,但其也是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聘任的经理,一审时提交了公司经理的任职文件,所以其薪酬是正常的劳动报酬。河北天兆公司章程有高度的自主决定权,只要《公司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公司就可以自主决定所聘任经理的调资减资行为。程**的工资薪酬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其属于《劳动法》或劳动仲裁的范围。2.上诉人要求程**返还会议费用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作为职务行为,会议费用程**没有自己占有,该费用属于公司正常合理开销,不应当由程**个人进行返还。3.关于程**的身份问题,程**在第三人处任职之前,即担任了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法人,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并且程**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在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任职早于河北天兆公司的任职。所以程**不存在隐瞒身份的情况。4.程**作为公司经理,为公司利益而作出的正常经营、对外交易活动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程**提供的证据证实同时期销售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猪只的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市场主体的价格一致,不存在关联交易或低价销售行为。5.上诉人认为程**具备经营能力,却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错误的主张,该理由过于偏颇。主要针对压栏严重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一个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不应当将责任完全归责于程**个人。综上,程**认为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主要辩称:1.本公司与程**之间没有任何交集,更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2.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与河北天兆公司之间的种猪购销行为是市场主体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双方交易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3.河北天兆公司对外销售种猪主体包括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审庭审中河北天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河北天兆公司销售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价格与其他单位的价格是一致的,所以不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低价销售行为。4.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会议费用应当由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承担。所以,上诉人对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主要辩称:1.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与上诉人在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或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关联性。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与程**及河北天兆公司间不存在本案所涉及的种猪购销事项。2.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会议费应当由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对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主要述称:河北天兆公司对程**的调资行为以及支付非洲猪瘟会议费的行为并无不当。1.程**作为河北天兆公司经理,从2016年7月份任职至2020年7月份上诉人起诉已历经四年,程**工资的发放虽然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但适当的调资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行为,不会因为程**系公司董事而不能对工资进行调整。另外,河北天兆公司作为非洲猪瘟会议的主办方,只是宣传材料上附文由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通知会议。公司章程也没有对上述两项事项进行限制性规定。所以河北天兆公司对程**的调资行为以及报销猪瘟会议费的行为并无不当。2.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程**存在损害河北天兆公司利益的行为。2016年7月,叶利勇将持有的河北天兆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程**,公司及股东均同意,并选举程**担任河北天兆公司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对程**的资信,对外经营的情况都做了具体考察,程**在执行职务时没有刻意隐瞒自己的行为。3.河北天兆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关于公司对外销售需经公司股东、董事同意的决议等要求。河北天兆公司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之间的交易是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关联交易或者低价销售情况。河北天兆公司一直使用的经营管理系统均是由上诉人掌控,且与上诉人公司系统是一体的,数据库以及后台管理均由上诉人掌控,上诉人对河北天兆公司猪只存栏、出栏、销售等情况都是可以随时掌控的。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对河北天兆公司的销售对象、价格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2019年河北天兆公司对外销售总均价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不同买受人购买种猪价格差距特别大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天兆公司不存在销售猪价明显过低的情况,其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

上诉人四川天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向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赔偿种猪销售损失21,602,943.97元;2.判决三被上诉人将非洲猪瘟会议费用156,461.55元返还第三人;3.判决程**向第三人返还私自增加的工资69,000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21,828,405.52元;4.四川天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350,000元律师费由第三人承担;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四川天兆公司与叶利勇签订了《新设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四川天兆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40%,叶利勇出资1,500万元,占股60%,新设第三人,同时《合资合作协议书》还对第三人设立后人员、生产安排,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任命和决议事项等进行了详细约定。2013年11月13日,四川天兆公司与叶利勇制定了第三人章程,2013年11月14日,第三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13年11月18日,四川天兆公司与叶利勇签订了《新设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资合作补充协议》。2016年6月17日,第三人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叶利勇持有的第三人60%的股权转让给程**,四川天兆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2016年7月3日叶利勇与程**签订《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当日,第三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叶利勇持有的第三人60%股权转让给程**,同意叶利勇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设立董事会,由程**、余平、牛桂琴三位董事组成董事会,同意戴国群为公司监事。当天召开董事会,形成《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选取程**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聘任程**为经理,为此第三人根据上述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程**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3日修订的《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6)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东;(7)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8)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9)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0)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11)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四川天兆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3日,住***。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5日,住***。

2013年9月11日,张家口国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乔建国、程**、叶利兵参加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程**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聘请程**为公司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16年5月23日,张家口国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名称变更为:张家口大好河山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即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选举程**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9月1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股东变更为叶利勇占股85%,石家庄利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股12%,任品一占股3%。2017年3月23日,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股东变更为叶利勇占股85%,田卫兵占股15%。其他公司章程条款不变。

2019年1月13日,第三人将47头猪采样,2019年1月16日送检,检验项目为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瘟病毒,2019年1月21日检测结果为:编号A15母猪、A19、A21、A22、A23仔猪、A40保育猪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结果为阳性,A42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2月26日送检45头,3月18日检测结果为:B58仔猪、B67、B68、B69、B70、B71保育猪7周龄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B72、B73、B74、B75、B76、B77、B78、B79、B80、B81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4月19日,对11头猪检测结果为:C7、C8、C9保育猪6周龄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5月7日对5头猪的检测结果为: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均为阳性。2019年7月2日对8头猪的检测结果为:E29、E30、E31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E29、E30、E31、E32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7月10日对75头猪的检测结果为:14周龄猪口蹄疫病毒阳性率77.78%,22周龄40%,种母猪33.33%;猪瘟病体抗体14周龄55.56%,22周龄50%,种母猪80%;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14周龄66.67%,22周龄45%,种母猪80%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2019年8月15日对21头猪的检测结果为:7头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9月15日对40头猪的检测结果为:10头7周龄猪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1头35周龄后备母猪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10月29日对20头猪的检测结果为:6头7周龄保育猪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16头猪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2019年11月12日对38头猪的检测结果为:7头猪繁殖障碍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2019年12月13日对47头猪的检测结果为:对猪口蹄疫病毒A抗体21周龄12份91.67%呈阳性,37周龄100%呈阳性,种公猪37.35%呈阳性,种母猪65.38%;猪瘟病毒抗体21周龄12份25%呈阳性,37周龄100%呈阳性,种公猪100%呈阳性,种母猪92.31%呈阳性。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28日,第三人分34次向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出售纯种大白母猪、公猪总计7,543头,头均单价3,200元的16笔227头;仔猪单价650元330头,其余为2,000元每头。上述销售均已下账,在天兆养猪系统上均有显示。自2020年4月22日、5月17日、6月17日、7月25日、8月22日、9月25日、10月24日、11月25日、12月31日在四川天兆公司提供的系统上均明确显示销售金额、品种、销售时间、头数、重量、标准价、头均单价、标杆单价、单头利润差额、销售利润总差额。

2019年第三人共计销售各种猪21,156头,销售金额28,788,046.02元,平均每头约1,361元。除销售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以外,还向其他公司或个人销售各种猪。其中一月份销售954头,销售金额497,971.20元,扣除自宰2头300元,平均每头约522元;2月份销售69头,销售金额115,405元,平均每头约1,672元;3月份销售2,800头,销售金额2,804,552.72元,平均每头约1,002元;4月份销售2,058头,销售金额2,806,268.60元,平均每头约1,364元;5月份销售1,593头,销售金额2,164,459元,平均每头约1,359元;6月份销售2,562头,销售金额3,168,100.1元,平均每头约1,237元;7月份销售1,173头,销售金额2,241,631元,平均每头约1,911元;8月份销售2,291头,销售金额2,782,464元,平均每头约1,215元;9月份销售3,347头,销售金额4,972,021.98元,平均每头约1,486元;10月份销售242头,销售金额884,371.28元,平均每头约3,654元;11月份销售2,221头,销售金额2,958,321.16元,平均每头约1,332元;12月份销售1,846头,销售金额3,392,480.07元,平均每头约1,838元。

根据第三人的养猪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母猪流产196头,2019年全年母猪流产97头,远高于正常值24头。在2019年3月由于爆发ped,产仔舍猪仔死亡率为30.86%,保育舍死亡率为3.11%,4月份产仔舍猪仔死亡率为12.2%,保育舍死亡率为6.17%。

2019年第三人培育舍圈舍布局为:半漏缝地板1车间20个栏(改为了后备舍),2车间30个栏,3车间20个栏,4车间30个栏,每个栏位22平方米,共计2,200平方米,满负荷2,200头母猪,因1车间改为后备舍,培育舍实际3个车间,合计1,760平方米,满负荷装猪1,800头左右,2019年4-12月平均负荷2,447头,压栏严重。

2020年6月11日中国畜牧业学会发布的《中国猪业发展报告2019》中,对纯种后备母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陈述:“2019年中国畜牧业协会定点监测规模种猪场的原种后备母猪价格为67.7元每千克,比上年同期上涨33.9%,增幅较大;平均体重82.5千克每头,比上年同期增长0.4%。2019年的原种后备母猪价格创2012年以来新高。从月度数据看,2019年3月原种后备母猪价格开始持续上涨,不断创新高,同比一直高于上年同期。从2019年8月开始,原种后备母猪价格上涨速度加快,2019年12月达到103.8元每千克,比2019年7月上涨83.1%。2019年中国畜牧业协会定点监测规模种猪场的祖代后备母猪价格为62.7元每千克,比上年同期上涨40.6%;平均体重76.8千克每头,比上年持平。2019年11月和12月祖代后备母猪价格创历史新高,反常超过了同期原种后备母猪价格。从2019年8月开始祖代后备母猪价格上涨速度加快,2019年12月达到109.8元每千克,比2019年7月上涨119%。可见祖代后备母猪供需缺口更大,市场需求很强。”

2019年7月31日,第三人报销26,905元给张家口万全万恒大酒店有限公司,报销单上有高振宁、闫学军等7人审批意见,申请人为管理部李兵;2019年8月8日,第三人报销销售部郑林林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会议费用96,524.55元,报销单上有高振宁、闫学军等7人审批意见;2019年11月27日,第三人报销管理部周烨华2019年1月以来住宿费3,334元。

2018年10月,程**未经第三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将其月工资由5,000元调整为8,000元;2019年1月,将其月工资由8,000元调整为1万元。程**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多发放工资69,000元。

2020年4月27日,四川天兆公司与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天兆公司委托,指派罗***律师团队(罗***、阳建平、朱雅琴等律师)为四川天兆公司与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律师费为35万元。2020年4月28日、4月29日,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给四川天兆公司开具4张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5万元。

2020年5月18日,四川天兆公司向戴国群发送邮件,邮寄地址为:重庆市万州区,邮件备注:关于要求河北天兆公司监事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起诉程**,邮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同日河北天兆公司给戴国群发同样邮件一份,由公司同事代收。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程**以第三人名义,在未经四川天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进行了数十笔关联交易,是恶意违背市场规律进行的低价交易,给第三人带来了两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程**未经第三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其月工资由5,000元调整到1万元,侵害公司利益,应当返还;程**将不属于第三人应当予以报销的费用予以报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四川天兆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故本案案由应当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020年5月18日,四川天兆公司向戴国群发送邮件,明确提出要求监事戴国群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虽然四川天兆公司所发邮件戴国群拒收或第三人公司员工代收后没有证据已经转交戴国群,但四川天兆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故四川天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程**多发工资问题。

自2018年10月起,程**将其月工资由5,000元调整为8,000元;2019年1月,将其月工资由8,000元调整为1万元。程**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合计多发放工资69,000元,上述调资行为未经第三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的股东会、董事会职责均没有规定经理的工资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四川天兆公司也没有提供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四川天兆公司要求向程**第三人退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的三被上诉人将报销非洲猪瘟会156,461.55元返还第三人问题。

2019年7月31日,经第三人单位领导签字后,第三人报销了26,905元,该款付给张家口万全万恒大酒店有限公司,报销单上有高振宁、闫学军等7人审批意见,申请人为管理部李兵;2019年8月13日,第三人报销销售部郑林林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会议费用96,524.55元,报销单上有高振宁、闫学军等7人审批意见;2019年11月27日,第三人报销管理部周烨华2019年1月以来住宿费3,334元。上述报销费用均为第三人单位员工正常的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报销,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事项,四川天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报销费用存在不当之处,对四川天兆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程**卖猪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问题。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28日,第三人分34次向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出售纯种大白母猪、公猪总计7,543头,头均单价3,200元的16笔227头,仔猪单价650元330头,其余为2,000元每头。除销售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以外,第三人还向其他公司或个人销售各种猪。2019年第三人共计销售各种猪21,156头,销售金额28,788,046.02元,平均每头约1,361元。上述销售均已下账,在天兆养猪系统上均有显示。由此可知,程**销售猪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其销售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猪,在价格上不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形;2019年第三人将1车间改为后备舍,培育舍实际为3个车间,4-12月平均负荷2,447头,压栏严重,远远超出满负荷装猪1,800头的正常值。且在2019年3月爆发ped,产仔舍猪仔死亡率为30.86%,存栏猪死亡率大增的情形下,程**及时处理猪只,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过错。

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3日,住***。2016年5月23日,张家口国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名称变更为: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选举程**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5日,住***。河北天兆公司的股东为四川天兆公司、程**。2016年7月3日,经过董事会选举程**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四川天兆公司的推荐并经全体董事同意,聘任程**为经理。根据第三人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四川天兆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程**在担任第三人公司经理时刻意隐瞒出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股东中没有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股东中也没有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禄,河北天兆公司出售猪给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程**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公司利益的基础。

四、关于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问题。

2020年4月27日,四川天兆公司与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天兆公司委托,指派罗***律师团队为四川天兆公司与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律师费为35万元。2020年4月28日、4月29日,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给四川天兆公司开具4张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5万元。但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程**损害公司利益并不成立,故对四川天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天兆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天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17元,由四川天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7月3日,河北天兆公司董事会决议载明:“经全体董事研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选举程**担任河北天兆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二、四川天兆公司推荐程**担任公司经理,经全体董事同意聘任程**任公司经理,同时解聘叶利勇的经理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审查,以上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关于工资问题,河北天兆公司说明:1.河北天兆公司人员工资的调整,不只是程**,还有牛桂琴、李陈凡,二人的工资从2016年6、7月到2019年12月由5,000元调整到1万元。公司人员工资调资是公司正常的工资调整,并无不当。2.关于河北天兆公司人员的工资调整,河北天兆公司的财务人员每月将工资报表以QQ软件传输的形式传给四川天兆公司的财务人员,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发给了四川天兆公司的袁娇,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发给了四川天兆公司的胡耀文。上诉人四川天兆公司仍主张,公司的总经理及高管工资的调整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决议调整,被上诉人的说明能够证明确实调整了工资,但是不能证明程序正当。

关于非洲猪瘟会议报销问题:河北天兆公司二审提供一份“2019年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以下简称“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和一份“非瘟防控交流会名单签到表”。河北天兆公司以此证明,该会议举办时间为2019年7月26日至7月28日,活动名称为“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活动参加人员是国内知名养猪企业及相关行业人员,规模控制在80人之内。活动的组委会组成人员均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总指挥是牛桂琴,系第三人公司客服中心的中层经理;总策划是程**;总执行是郑林林,是第三人公司生产部经理;另有票务组徐飞、樊艳霞;其他还有协调组、文案组、餐饮组等后勤人员。第三人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上诉人提供的“公司费用报销单”上的签字人员,除了闫学军,其他人员高振宁、樊艳霞、程**、牛桂琴、王丽琴(公司财务人员)都是第三人的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共计156,461.55元。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说明其参加了会议,但不是主办方。

四川天兆公司对河北天兆公司报销的会议费用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的主办方为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并提供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信息予以证实。其中主要记载内容:“7月27日大好河山猪业特邀请行业内领导、专家、企业家齐聚张家口召开大好河山猪业非瘟防控交流会。”“会议开始大好河山猪业闫学军总裁汇报了当前形势下大好河山猪业发展规划”。“闫学军总裁与北京某公司董事长签订了大好河山种猪新品系培育的战略合作”。

本院还查明,2016年5月23日,程**将其持有的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3.75%的股份转让给叶利勇。2020年11月10日,程**不再担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学军。

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经营范围:“猪、牛、羊、鸡、鹅、马、驴的养殖;畜禽肉产品分割加工、销售;粮食收购、销售;农作物、蔬菜、水果种植、生态采摘观光;化肥、饲料、淀粉;农业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营业范围:“配合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销售;猪、牛、羊、鸡、鹅、马、驴的养殖;畜禽肉产品分割加工、销售;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服务;谷物、蔬菜、豆类、水果种植;饲料、化肥、淀粉,不分装种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河北天兆公司的经营范围:“畜禽饲养技术开发、转让、推广服务;猪的养殖,农作物、蔬菜、水果种植;畜禽肉产品分割加工、销售;化肥、饲料、淀粉;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太阳能发电;光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其他事实同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程**的调资行为是否违反河北天兆公司章程,应否返还;二、河北天兆公司报销的非洲猪瘟会议费用有无不当,程**、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应否返还;三、程**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河北天兆公司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交易是否存在低价交易的情形,三被上诉人应否向第三人赔偿;四、上诉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应否由第三人承担。

焦点一,程**与河北天兆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程**作为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聘任的经理,属于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受《公司法》的调整。从现有证据来看,程**与河北天兆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程**的报酬问题,则应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公司利益与自身利益关系问题上,程**更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程**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自己的工资由5,000元调整到8,000元,再从8,000元调整到1万元。根据河北天兆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经理工资的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程**作为公司聘任的经理,无论增资多少,两次调整自己工资的行为,均没有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河北天兆公司章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天兆公司的董事会职责没有规定经理的工资应当经董事会决定,与事实不符。况且,《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的职权。一审法院驳回四川天兆公司要求程**返还多收取的69,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程**应将多收取的工资返还河北天兆公司。

焦点二,河北天兆公司报销非洲猪瘟会议费用共计156,461.55元。河北天兆公司提供了“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和一份“非瘟防控交流会名单签到表”以及相关费用凭证,表明河北天兆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了上述会议。四川天兆公司认为“非洲猪瘟防控经验交流会”的主办方为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并提供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信息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即使河北天兆公司不是该会议的主办方,只要河北天兆公司参加了会议,公司报销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从现有证据来看,河北天兆公司的“经验交流会活动方案”的组委会组成人员,总指挥牛桂琴,总策划程**,总执行郑林林,票务组樊艳霞等人均为第三人工作人员,与报销单上记载的人员基本一致。四川天兆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并不能否定河北天兆公司工作人员参会和报销凭证及票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的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并认定该费用均是第三人员工正常费用,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事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焦点三,四川天兆公司主张,从股权结构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来看,程**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四川天兆公司于2016年7月3日推荐程**为河北天兆公司经理。根据河北天兆公司2016年7月3日的董事会决议记载,选举程**担任河北天兆公司董事长和公司经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认定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所以四川天兆公司对程**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明知的。且程**在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任职时间在前,并不存在程**故意违背《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另外,2016年5月23日,程**将其持有的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3.75%的股份转让给叶利勇。程**在担任河北天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已不是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股东。程**和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关于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系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河北天兆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相同内容,与程**个人无关。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程**为大好河山猪业的副总裁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程**担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川天兆公司在聘任程**时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异议,且明确表明经审查认可程**的资格。所以即使河北天兆公司章程有“不得为他人经营”的规定,也不宜认定程**违反公司章程。程**现已不再担任张家口大好河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川天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程**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关于程**负责经营管理河北天兆公司期间是否存在低价卖猪,损害公司利益问题。首先程**作为河北天兆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河北天兆公司章程并未规定经理对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行为必须与股东四川天兆公司进行协商。所以程**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一审法院并未否认在河北天兆公司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的猪只交易过程中存在低价销售的事实,但认为在价格上不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形。对此,被上诉人提供了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销售明细,包括数量、价格、销售对象,证明河北天兆公司除向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销售之外,也向不特定的第三人销售,且价格全部一致,不存在差别。期间河北天兆公司销售的猪只存在蓝耳野毒感染、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等情况,并且每次销售的检测结果均是通过四川天兆公司的化验室检测出来的,四川天兆公司对此均出具了检测报告。此外,河北天兆公司的经营还存在压栏严重,栏位少、面积小,公司育种条件差等多方面因素。所以销售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偏低是有原因的。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1.每次检测结果几乎均为:繁殖障碍、呼吸综合征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呈阳性、口蹄疫病毒呈阳性、猪瘟病体抗体呈阳性等。2.河北天兆公司养猪数据显示:2018年、2019年母猪流产数量远高于正常值。2019年3月,由于爆发ped,产仔舍猪仔死亡率30.86%,保育舍存栏猪只死亡率大增。3.2019年河北天兆公司将1车间改为后备舍,实际培育舍共三个车间合计1,760平方米,满负荷装猪1,800头左右,但2019年4月至12月,平均负荷2,447头,压栏严重。上诉人四川天兆公司并不否认上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上述数据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河北天兆公司销售猪只价格偏低存在客观原因。同时,公司经营存在多种风险,种猪销售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时间、不同区域、不同品质的种猪均会影响销售价格,不能将正常猪只的销售价格与存在病毒猪只的销售价格相提并论。上诉人以2020年6月11日中国畜牧业学会发布的《中国猪业发展报告2019》中记载的销售价格与本案河北天兆公司的销售价格相对比不具客观性和可比性。四川天兆公司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三被上诉人作为被告反驳对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四川天兆公司主张程**违背忠实勤勉义务与内蒙古大好河山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河北天兆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无过错,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四川天兆公司要求三被上诉人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焦点四,上诉人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5万元,因其在本案主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其要求由第三人河北天兆公司承担全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在程**工资问题上,上诉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酌情按比例确定河北天兆公司承担1,12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除对程**调整工资事实认定有误外,其他部分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四川天兆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款69,000元;

三、河北顺德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20元;

四、驳回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51,117元,由上诉人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50,633元,由程**分别负担4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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