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供油合同及加油单虚假,根本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一审单纯以合同有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印章为由判决其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2.即便案涉合同及加油单真实,其中13份共63,761.00元无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印章的加油单,也因不是结算依据而应当排除在判决金额之外。3.本案的被告应另有其人,一审遗漏了案件重要的当事人,而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在一审的身份充其量也只能是第三人。

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辩称,其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签订的供油合同及加油单都是真实的,且才旦多吉是作为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的履行合同代理人身份与其签订合同和结算。

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供油合同》。二、判令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向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支付货款190,200.00元及违约金38,040.00元。三、判令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向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支付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货款本金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息千分之五)。四、判令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00元。五、判令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6日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措勤县农牧局招标的措勤县藏系绵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和措勤县达雄乡绒山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标价分别为:6,961,624.22元、6,085,200.00元。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于2019年6月3日签订《供油合同》,合同上甲方负责人处由才旦多吉签字,加盖四川乐居分公司公章,乙方负责人处由徐涛签字,加盖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公章。合同中明确载明“按照实际数量给乙方出具加盖章子和负责人签收的收据作为结算依据或甲方指定的负责人才旦多吉签字按手印”。随后中国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供油义务,但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是否承担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的油料款190,200.00元。在纠纷中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性而言,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供油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油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对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要求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支付油料款190,2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2019年12月1日起至油料款付清之日止千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查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于2019年6月3日签订《供油合同》,约定由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向措勤县达雄乡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建的项目所在地供油。同时约定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第一次于2019年8月15日前付清油款,第二次于2019年11月31日前付清所有油款,如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有权停止供油,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作为违约方承担拖欠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滞纳金责任。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讼时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此合同加盖“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公司阿里分公司”印章,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负责人处由才旦多吉签字。之后,产生《定点加油通知单》共计55张,金额共计190,204.00元。其中加盖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印章的通知单42张,金额合计126,443.00元。未加盖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印章的通知单13张,金额合计63,761.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0日,四川乐居公司与措勤县农牧局签订了措勤县绒山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合同,四川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苇代表四川乐居公司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又与措勤县农牧局签订了措勤县绒山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合同,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负责人欧某签字,并加盖了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印章。两份合同内容一致并约定:工程地点为措勤县达雄乡达瓦村,合同总价为6,085,200.00元,工期一年。之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与案外人次仁巴旦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施工范围、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工期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和业主方签订的主合同要求一致。该合同由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欧某和案外人次仁巴旦签字。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一、对于案外人才旦多吉签订和履行的供油合同,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二是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欠付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油料款的具体金额。

一、关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是否承担供油合同责任的问题。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抗辩,签订合同的案外人才旦多吉无权代表该公司,《供油合同》加盖的该公司公章系被人盗用。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主张签订合同案外人才旦多吉系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的员工,《供油合同》和《定点加油通知单》均加盖该公司公章或由才旦多吉签字确认。本院认为,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系措勤县绒山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承包人,才旦多吉持有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公章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签订合同和在《定点加油通知单》上加盖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公章等外观表象看,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有理由相信油料买卖合同的交易方系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而非才旦多吉本人。无论才旦多吉是否为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的员工,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给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加油的行为系善意且无过失,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代理行为自始自动有效,依法由被代理人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担责任。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欠付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油料款具体金额的问题。鉴于《定点加油通知单》13张,均未加盖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公章,此油料款是否系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所欠,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未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且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对加油单上未加盖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公章有过错。故13张通知单载明的金额63,761.00元,不应计入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的欠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述13张通知单载明的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此外,鉴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诉请的违约金数额不确定,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2019年12月1日起至油料款付清之日止千分之五计算的判决不当,对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诉请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共计40天的违约金38,040.00元,因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适当调整为日息4‰,故本院支持违约金为20,230.88元(油料款126443元×4‰×40天=20230.88元)。对于中石油措勤县加油站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未作处理,实属不当。鉴于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对于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00元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四川乐居阿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措勤县人民法院(2020)藏2527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签订的《供油合同》;

三、上诉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支付196,673.88元,其中,油料款126,443.00元、违约金20,230.88元、律师费50,0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其中由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负担396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负担1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3元,其中由四川乐居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负担3432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阿里销售分公司措勤县加油站负担14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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