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爱优诺营养品有限公司 艾瑞米(厦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