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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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资阳童乐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