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大汉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依法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手机号码(139××××4039)归属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本案案由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该电信服务合同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浑南新区,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大汉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原审被告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大汉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顾*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106934019551803号码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0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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