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泺润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江苏省吉强木业有限公司对30900053/25115430号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交,其他费用100元,共计8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