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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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庭审及在卷证据、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第三项目部)系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内设机构,李顺华系当时的项目负责人,李东为现任项目负责人。案涉《借条》系李顺华以负责人的名义签字,并加盖第三项目部的印章,后由李东写明“经向李顺华核实该项情况属实”并签字,加盖第三项目部印章,出借款项汇入李顺华以第三项目部名义指定的个人账户中的事实。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项目部系企业法人围绕具体工程而成立的机构,其职责是代理法人完成工程的施工或从事与工程相关的事务,因此对外借款通常不在法人授权范围之内。李顺华的借款行为与李东的追认是否能代表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案涉借款是否与该公司及相关工程有关,系本案认定借款主体的关键。基于出借人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或借用资金的流向,存在难以举证的事实情况,因此对出借的款项是否用于公司及项目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案涉《借条》的出具人李顺华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项目经理李顺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并对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主体充分释明后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