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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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神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神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神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16381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10元,由被告神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因申请鉴定垫付的鉴定费1840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神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