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执行回转是为了解决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设计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错误执行,将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或者财产归属正确的状态。本案中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原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过错,基于执行回转程序的补偿性,故回转本金及利息的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适当,应予维持。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执异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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