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扎***与甲*作为自然人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甲*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以甲*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处理不当。对案涉工程余款应否支付、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代支付款项应否扣除等问题,均未进行认定,致使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期间,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无法直接对案涉应付剩余工程款进行认定,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对案涉工程剩余价款、应扣除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应予审理。另结合原、被告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及答辩,应对西藏林芝市公堆颇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予以审查并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1)藏04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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