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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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黄*、韦**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重审;二、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刚取得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具体如下:一、(2018)桂0703民初724号、725号及(2020)桂0703民初1296号案本身属于就45万元分给三拨人并同时签署《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实质是借款人与担保人同属一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法律效力,该担保条款无效;二、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通过采取欺诈等手段,并与借款合同相对人进行恶意串通,骗取了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属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保证责任;三、在(2018)桂0703民初724号、725号及(2020)桂0703民初1296号案中,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均放弃对王立进的起诉,虽然其已死亡,但上述三案不追加王立进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要求继承人在财产继承限额内承担责任属程序不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放弃对王立进的起诉,等于放弃对王立进的权利,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陆**、邓*、蓝*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不属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