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第三人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第三人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依法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