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第三人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第三人永顺东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依法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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