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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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7)鲁039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2103.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不负赔偿责任; 二、撤销(2017)鲁039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2017)鲁039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199.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负担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