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宏谋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苗*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并进行改判;二、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方编造各种谎言给自己开脱,之前每次下雨我有店里进水找物业,物业一直推责说上诉人下水道堵塞是市政设计问题引起门前污水井堵塞祸及的,实际是两个被上诉人互相找的推脱责任的借口。上诉人提供的与市政热线的录音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宏谋公司、新城投资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两年来因下水道堵塞而导致的疏通费用共计1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两年来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492.8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4、判令因两被告过失影响原告生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元;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桂林新城国奥小区为被告新城投资公

司(原名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该项目一期1#楼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宏谋公司系桂林新城国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1月30日,原告苗*与案外人李文秀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文秀的桂林新城国奥小区1幢1层11号门面(租期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用于经营餐饮业,合同约定合同期间所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案涉11号门面所处位置地势较低,门口的污水井为小区南区下水管的出口污水井,连接市政的排污水井,每年雨季,门面门口处污水井常有污水返涌,污水退后,门面污水下水道常被淤泥脏物淤塞,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原告认为二被告的物业管理行为、排水管道设计不当行为侵害其民事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立案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不当,予以纠正。

一、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宏谋公司与原告之间,因原告租用桂林新城国奥小区1栋1层11号门面而形成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11号门面经营因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及门面污水下水道被淤泥脏物淤塞受到影响,并非因被告宏谋公司的管理原因造成,被告宏谋公司亦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宏谋公司赔偿因下水道堵塞而导致的疏通费用、经营损失、精神损失、退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的理由

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除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为被告的加害行为造成。本案中,造成11号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及门面污水下水道被淤泥脏物淤塞的原因有多种可能,被告新城投资公司针对原告对其起诉,初步举证证明桂林新城国奥小区雨、污水排放符合规划、桂林新城国奥小区1栋楼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而证明11号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及门面污水下水道常被淤泥脏物淤塞非因被告新城投资公司的设计不当造成。原告主张其损失为被告新城投资公司设计不当造成,但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新城投资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苗*负担。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苗*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造成涉案的11号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及门面污水下水道被淤泥脏物淤塞的原因有多种可能,被上诉人新城投资公司举证证明桂林新城国奥小区雨、污水排放符合规划、桂林新城国奥小区1栋楼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而证明11号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及门面污水下水道常被淤泥脏物淤塞非因被上诉人新城投资公司的设计不当造成。上诉人苗*提供的市政热线的录音从侧面也证实了是整个临桂区部分管网没有接通,导致上诉人的11号门面门口处污水井污水返涌,并不是被上诉人新城投资公司的设计不当造成,也不是被上诉人宏谋物业的管理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宏谋物业在出现污水返涌、堵塞下水道的情形后,也积极处理,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被上诉人新城投资公司、宏谋物业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上诉人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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