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