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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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