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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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联合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