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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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联合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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