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9655.07元,核销前利息5443.88元,应收费用3412.81元,核销后利息1651.03元,合计人民币30162.79元(利息暂时计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的利息、应收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16.27元(按诉讼标的10%收取律师费);以上两项合计:33179.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3044的信用卡,截止2021年6月30日,拖欠本金19655.07元,核销前利息5443.88元,应收费用3412.81元,核销后利息1651.03元,合计30162.7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进行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张**未作任何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被告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申办信用卡,填写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并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经资信核查后,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3044的信用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规定,被告应按合约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透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算;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还款等等。被告申领上述信用卡后便开始刷卡消费,后陆续有使用信用卡消费后超过还款期限未还款的情形。截止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按照领用合约计算,被告共计欠应收本金19655.07元,利息7094.91元(核销前利息5443.88元+核销后利息1651.03元),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年费)3412.81元,合计30162.79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双方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辩论和陈述,本院确认,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逾期清单、交易流水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怀化分行依被告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约及时还款,但截止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按照领用合约计算,被告共计欠应收本金

19655.07元,利息7094.91元,费用(含违约金、年费)3412.81元,合计30162.79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本金、利息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截止2021年6月30日合同下的所欠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年费)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16.27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仅提交授权委托书,未提交实际支付凭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欠款本金

19655.07元,利息7094.91元,费用(含违约金、年费)3412.81元,合计30162.79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年费)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承担75元,被告张**承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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