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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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建华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席**的其他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席**与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建华山水国际新城二、三期合作建房协议》,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关于建华山水国际新城合作建房协议补充协议》; 二、由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席**购房订金200000元(已当庭履行); 三、由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席**经济损失200000元(已当庭履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席**负担4950元(已交),由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已当庭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