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朴灵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