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常青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朴灵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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