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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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法律义务:1、由被执行人河池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车位租金46215元;2、由被执行人河池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赔付给申请执行人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6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执行人广西河池金城西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5、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诉讼费139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负担申请执行费6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系列案件被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公司资不抵债,且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该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另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的登记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