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杰康酵母科技有限公司
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应当对股东抽逃全部出资予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本案中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除应审查股东会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就股东是否抽逃全部出资予以审查。因此,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审查,在作出股东除名决议中属于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应当对股东抽逃全部出资进行审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审查的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本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19年8月10日《西藏杰康酵母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第三人股东资格)》合法有效,取消上诉人的股东资格而非撤销股东会决议,上诉人未行使撤销权就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故能否适用该规定重审时应考虑。另一审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应作出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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