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第二看守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在东山区鹤兴办事处三星社区38委的位置为干警建设三栋住宅楼,原告按每平方米1,200.00元,总价108,072.00元的价格购置了第二幢楼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90.06平方米,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缴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购房收据。后原告入住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被告鹤岗市第二看守所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为2012年建楼的时候土地产权不明晰。在2019年时,以产权人鹤岗市第二看守所为所有住户办理了一个大照,因单位领导退休或调动,对此情况不了解,所以没有给原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现在我方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和收据一张,证实201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全额缴纳了购房款108,072.00元。被告对于该份证据予以认可,无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事实存在,且原告已实际取得并居住,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二黑(2019)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实被告于2019年以鹤岗市第二看守所为权利人,将干警住宅楼统一办理了共有产权登记,并在附记中标明已出售给原告。被告对于该份证据无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08072.00元价格购买了被告在鹤岗市房屋一户,建筑面积90.06平方米。原告缴纳了全部房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购房收据,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入住至今。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被告以权利人为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办理了黑(2019)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5号集体不动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房款并入住使用至今,被告未按约定给予原告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义务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鹤岗市第二看守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鹤岗市第二看守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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