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借款本金79344.03元、分期手续费6767.75元、逾期利息5054.15元、滞纳金4770.05元,合计95935.98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0881.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律师费15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就车牌号为浙H×××××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