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 山东广蓄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 山东东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借款本息493399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