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安市华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华东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5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6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煤。2018年2月7日经结算,被告赖**净欠原告货款245600元。之后,被告陆续偿还货款3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15600元。原告为了收回货款,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虽然被告有还款之诚意,但至今未果。

被告赖**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庭后本院电话联系到赖**本人,其对欠货款215600元和已支付3万元货款情况予以确认,但辩称该款项系瑞安市国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鞋业)的欠款,赖**自认为国远鞋业的股东。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始,原告华东物资公司应被告赖**要求陆续提供煤产品。2018年2月7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领款凭证》,载明结欠原告货款245600元,并在领款部门名称处载明“国远鞋业”字样,被告赖**在该《领款凭证》上签字。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案外人瑞安市开泰鞋业有限公司对国远鞋业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8月20日,本院裁定宣告国远鞋业破产,并终结国远鞋业的破产程序。2018年7月10日,破产管理人与国远鞋业原法定代表人魏学送进行谈话,魏学送反馈虽然国远鞋业工商登记中股东仅有魏学送和孙良杰两人,但实际另有股东两人,为被告赖**和案外人赖仕平,2016年以后国远鞋业实际由赖**管理,但公司工商登记未作变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为国远鞋业还是赖**个人。国远鞋业原法定代表人魏学送的谈话与赖**本人的陈述一致,可以确认赖**原告结算是代表国远鞋业的职务行为,结合《领款凭证》上有备注“国远鞋业”的字样,无法确认本案买卖合同系赖**个人行为。原告主张赖**本人自愿承担偿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付款凭证,但该付款凭证并非赖**本人的转账记录,举证不能,其主张赖**个人有偿付货款的意思表示,不予采信。因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认定被告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安市华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XXXX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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