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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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103562.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损失11299.1元;

三、***赔偿***损失59398.5元;

以上应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633元,由***负担186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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