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 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尚未受偿的债权9290514.28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8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向*、王**、周**、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向*、王**、周**、王*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都市合盛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康乐福利有限公司、成都汇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向*、王**、周**、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