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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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江阴市霞客方文松彩钢板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霞客方文松彩钢板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江阴市霞客方文松彩钢板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